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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新住民入學招生(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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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於109年12月7日正式發布實施,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可之新住民,得以申請入學方式就讀大學各學制,其中亦包含二技日間部及進修部。參加本項招生之新住民,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新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前項證明文件遺失或無法出示者,得由考生授權招生單位查證,如未能於學校註冊前繳驗者,取消入學資格。

適用對象

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可且符合以下學歷(力)資格之一者:
1.五專應屆或非應屆畢業生
2.二專應屆或非應屆畢業生
3.大學、四技或二技應屆或非應屆畢業生
4.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3條(報考二技同等學力)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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