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 科技農業進修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
113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招生【應屆畢業高中生組】
招生系科組學程
招生學校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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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系科 | 科技農業進修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 |
招生學制 | 四技 |
部別 | 進修部 |
上課地點 | 912301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 |
上課時間 | 週一至週五晚上上課為主 |
修業年限 | 4年 |
畢業後授予學位 | 學士學位 |
招生管道及名額
入學管道 | 113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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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類別 | 應屆畢業高中生組 |
招生名額 | 8名 |
招生方式 | 由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辦理單獨招生。 |
招生專線 | (08)7703202轉6021 |
招生網頁 |
成績計算方式
採計項目 | 說明 | 佔總成績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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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初試 | 一、筆試(佔第一階段初試成績40%): 1.考試日期:113年2月18日(日)。 2.考試科目:科技農業概論。 二、書面資料審查(佔第一階段初試成績60%): 1.報名表:於完成網路報名並詳細檢查後,列印報名系統產生之報名表繳交。 2.報名費收據正本:考生就報名系統產生之郵政劃撥單繳交報名費用並將劃撥收據正本浮貼於報名表「繳費收據浮貼處」連同報名資料寄出。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浮貼於報名表。 4.非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學力證件)影本1份;應屆畢業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有核5個學期之註冊章)。 5.成績單正本(請提供與學歷相符之成績單或成績證明文件,應屆畢業生請檢附4學期、非應屆畢業生請檢附6學期之成績單)。 6.各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或農業相關團體推薦書。 7.從事農業工作經驗及年資(或相關證照影本)。 8.專業證照或獲獎紀錄。 9.自傳及報考動機、學習計畫及入學後修讀方向。 10.自有或租賃農地證明。 11.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 *兩組皆擇優錄取招生名額1.6倍率為原則參加第二階段複試。 |
30% |
第二階段複試 | 一、實地訪查(佔第二階段複試成績50%): 113年3月6日(三)至113年3月18日(一)至考生家庭、自家農地或工作場地實地訪查,確定時程再另行通知。 二、面試(佔第二階段複試成績50%): 1.面試日期:113年3月30~31日(六~日)。 2.面試地點、名單及時間於113年3月21日(四)公布於本校招生專區網頁,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3.面試缺考或成績零分者,概不予錄取。 |
70% |
※詳細成績計算方式及報名應繳交資料請詳閱招生簡章,若有異動,概以各校招生委員會公告為準。
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 | 日期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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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及繳件(費)日期 | 112年12月18日(一) 上午9:30起至 113年1月25日(四) 下午4:30止 |
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表件及相關資料於113年1月25日(四)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件寄達本校113學年度科技農業進修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委員會收,始完成報名手續。 |
列印准考證 | 113年2月5日(一) 上午9:30起至 113年2月18日(日) 下午1:20止 |
請至網址自行列印 |
筆試日期 | 113年2月18日(日) | 考試地點屆時載明於准考證中 |
第一階段初試成績公告 | 113年2月23日(五) 上午9:30起 |
請至網址查詢列印 |
公告第二階段複試名單 | 113年2月29日(四) 下午4:30起 |
於當日下午4:30起採網路公告第二階段複試名單,兩組皆擇優錄取招生名額1.6倍率正取生參加第二階段複試。 |
第二階段複試-實地訪查 | 113年3月6日(三) 至 113年3月18日(一) |
至考生家庭、自家農地或工作場地實地訪查,確定時程再另行通知。 |
第二階段複試-面試 | 113年3月30日(六) 113年3月31日(日) |
面試地點、名單及時間於113年3月21日(四)前公布於本校招生專區,請考生上網查詢。 |
第二階段複試成績公告 | 113年4月8日(一) 上午9:30起 |
網站查詢列印 |
第二階段複試放榜 | 113年4月11日(四)前 | 請自行上網查詢 |
※詳細日程請詳閱招生簡章,若有異動,概以各校招生委員會公告為準。
其他相關說明
1.凡經錄取者,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或申請轉學、轉系。
2.錄取生於報到同時應與本校簽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農業進修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受領公費獎助學金契約書」,在學期間非因特殊事故經本校核准者,不得休學。
3.未能於四年內取得畢業證書者,得延長修業年限,延長期間之費用,學生自行負擔。
4.畢業後應從事農業經營應達受領公費或獎助學金年限,期間應依「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農業進修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管理辦法」接受各有關機關(單位)之輔導及考核。
5.需配合農業部相關政策執行。
6.如違反前項任一規定或在學期間因故退學者,其所享受各項獎學金及福利應予償還,否則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