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 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
111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招生【應屆畢業高中生組】
招生系科組學程
招生學校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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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系科 | 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 |
招生學制 | 四技 |
部別 | 進修部 |
上課地點 | 912301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 |
上課時間 | 週一至週五晚上上課為主 |
修業年限 | 4年 |
畢業後授予學位 | 學士學位 |
招生管道及名額
入學管道 | 111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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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類別 | 應屆畢業高中生組 |
招生名額 | 8名 |
招生方式 | 由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辦理單獨招生。 |
限制條件 | 分為一般生組及應屆畢業高中生組,應屆高中畢業生組招收高中(普通科)及綜合高中學術學程應屆畢業生,其餘考生(包含技高應屆及非應屆畢業生、綜合高中專門學程應屆及非應屆畢業生、同等學力考生、高中(普通科)非應屆畢業生、綜合高中學術學程非應屆畢業生)則報名一般生組。 |
統測成績 | 不採計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成績 |
招生專線 | (08)7703202轉6021 |
招生網頁 |
成績計算方式
採計項目 | 說明 | 佔總成績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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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初試 | 一、筆試(佔第一階段初試成績40%): 1.考試日期:111年2月26日(六)。 2.考試科目:國文、英文。 3.筆試任一科缺考或成績零分者,概不予錄取。 二、書面資料審查(佔第一階段初試成績60%): 1.成績單正本(請提供與學歷相符之成績單或成績證明文件,應屆畢業生請檢附4學期、非應屆畢業生請檢附6學期之成績單)。 2.各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或農業相關團體推薦書。 3.從事農業工作經驗及年資(或相關證照影本)。 4.專業證照或獲獎紀錄。 5.自傳及報考動機、學習計畫及入學後修讀方向。 6.自有農地證明(本人或直系親屬)。 7.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 *兩組皆擇優錄取招生名額1.6倍率為原則參加第二階段複試。 |
30% |
第二階段複試 | 一、實地訪查(佔第二階段複試成績50%): 111年3月16日(三)至111年3月28日(一)至考生家庭、自家農地或工作場地實地訪查,確定時程再另行通知。 二、面試(佔第二階段複試成績50%): 1.面試日期:111年4月9~10日(六~日)。 2.面試地點、名單及時間於111年3月31日(四)公布於本校招生專區網頁,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3.面試缺考或成績零分者,概不予錄取。 |
70% |
※詳細成績計算方式及報名應繳交資料請詳閱招生簡章,若有異動,概以招生委員會公告為準。
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 | 日期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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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及繳件(費)日期 | 110年12月20日(一) 上午9:30起至 111年1月20日(四) 下午4:30止 |
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表件及相關資料於111年1月20日(四)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件寄達本校111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委員會收,始完成報名手續。 |
列印准考證 | 111年2月1日(二) 上午9:30起至 111年2月26日(六) 下午1:20止 |
請至網址自行列印 |
筆試日期 | 111年2月26日(六) | |
第一階段初試成績公告 | 111年3月4日(五)上午9:30起 | 請至網址查詢列印 |
公告第二階段複試名單 | 111年3月9日(三)下午4:30起 | 採網路公告第二階段複試名單,兩組皆擇優篩選招生名額1.6倍率正取生參加第二階段複試。 |
第二階段複試-實地訪查 | 111年3月16日(三)至111年3月28日(一) | 至考生家庭、自家農地或工作場地實地訪查,確定時程再另行通知。 |
第二階段複試-面試 | 111年4月9日(六) 111年4月10日(日) |
面試地點、名單及時間於111年3月31日(四)前公布於本校招生專區,請考生上網查詢。 |
第二階段複試成績公告 | 111年4月13日(三)上午9:30起 | 網站查詢列印 |
第二階段複試放榜 | 111年4月18日(一)上午9:30起 | 採網路公告放榜錄取名單,請自行上網查詢。 |
※詳細日程請詳閱招生簡章,若有異動,概以招生委員會公告為準。
其他相關說明
1.凡經錄取者,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或申請轉學、轉系。
2.錄取生於報到同時應與本校簽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受領公費獎助學金契約書」,在學期間非因特殊事故經本校核准者,不得休學。
3.未能於四年內取得畢業證書者,得延長修業年限,延長期間之費用,學生自行負擔。
4.畢業後應從事農業經營滿四年以上,期間應依「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管理辦法」規定,接受各有關機關(單位)之輔導及考核。
5.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政策執行。
6.如違反前項任一規定或在學期間因故退學者,其所享受各項獎學金及福利應予償還,否則依法追繳。